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牵涉到社会稳定,当前劳动关系的现状是上至政府、下至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杨景宇指出,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笔者亦认为,创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是能够在职工的要求和企业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职工与企业之间所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表明职工与企业在合同的条款方面达成共识。
同时,在
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自用工之是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使相当多的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会得到一定的缓解,同时也会使劳动者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有相当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劳动者对本人权利的保护。另外,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出现矛盾分歧时,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对于构建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有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劳动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外,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补充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因约定而终止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且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和限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和特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劳动合同的双方在了解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这几方面的内容后,企业人员的更新,劳动者对职业的自由选择才会有更大的空间,同时也更加方便。《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从而为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提供了基础。
总的说来,作为一个和谐企业的表现是企业能够与劳动者同心协力,为了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而奋斗,难免会有不同的意见,但都能心平气和地协商。要达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上,依照协议的内容,程序办事。此时,争议同时也需要多方协调机制为其服务。多方协调机制可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前者是通过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协调,解决争议,这是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很多劳动争议应在这一阶段被消化掉;后者是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二道防线”,也是劳动争议经第一道防线过滤后浮出水面的解决机制,包括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各个部门。只有内外并举,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职能,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因此,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一点即是依《劳动合同法》办事,依劳动合同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