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加班费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

[日期:2008-01-23] 来源:福建拉链同业商会  作者:光阳 [字体: ]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调整

加班费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

081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通知中明确表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

由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实行新的法定假日制度后,劳动部表示加班费的计算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支付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照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为基数来计算。休息日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补休的话,也要按照这一基数进行计发。因此,最低日工资及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跟以前相比将有所下降。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下月起将付双倍工资
下一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