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调整
加班费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
08年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通知中明确表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月薪除以21.75。
由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实行新的法定假日制度后,劳动部表示加班费的计算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支付的加班工资应该按照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为基数来计算。休息日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补休的话,也要按照这一基数进行计发。因此,最低日工资及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跟以前相比将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