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拉链同业商会章程
福建省拉链同业商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草案)
2012年10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福建省拉链同业商会”。英文名称是FU JIAN ZIPPER ASSOCIATION,缩写为FZA。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拉链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优势,互通信息,加强合作,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相关经贸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工商联(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晋江市青阳豪富花园2栋10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根据需要和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影印件;
(二)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监事;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执委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执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并邀请正副监事长列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执委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执委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执委会讨论事项;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届中执委会的人员增补;
(六)研究新会员吸收和决定自动退会会员单位
(七)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执委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执委会进行确认。执委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年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予补追认。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兼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由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执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本商会设立监事长一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二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列席执委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执委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执委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执委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执委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御任后,其单位应推荐一人,作为下一届副会长候选人;凡担任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为商会做出显著贡献,离任后可授予荣誉证书。并视情况敦聘为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可列席会员大会指导商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或兼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执委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