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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拉链同业商会公司章程

[日期:2007-05-27] 来源:福建省拉链同业商会章程  作者:光阳 [字体: ]

福建省拉链同业商会章程

(草案)

2006712日,经福建省拉链同业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福建省拉链同业公会,英文名称为:FU JIAN ZIPPER ASSOCIATION。缩写:FZA

第二条  本会是以福建拉链及相关的生产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优势,互通信息、互相协作,规范行业行为;团结广大会员单位,热忱为企业、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工商联(总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福建民政厅社团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所设于:福建省晋江市外经贸大厦八楼8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 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协调企业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 做好行业的基础调查工作,收集信息,建立会员动态资料库,研究行业发展的趋势,了解企业的愿望需要,关注行业共性的问题,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方针政策的建议,发挥政府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 开展行业技术人员交流和专业培训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利益,对违法行业进行劝告和阻止,协助配合国家执法部门的有关工作。

() 推荐行业名优产品,参加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

() 组织企业参加各种相关产品展销会,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广泛联系同行业作好会员推荐工作,办理会员申诉、变更、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 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向全体会员报告。

    () 贯彻上级主管和协会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政府法令规定范围内,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开展有益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 编辑出版《福建拉链》会刊,建立《福建拉链》网站。向会员介绍国内外最新行业动态、信息。介绍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供工贸供求,技术协作和商贸信息;介绍先进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在本会组织区域内,经依法取得企业登记,从事拉链产品及提供产品配套的企事业,承认本章程,经申请,获得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审议应除名的会员;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三年。〔正理事长(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7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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